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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5103號
TPEV,101,北簡,5103,2012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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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103號
原   告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訴訟代理人 謝佳芸
      魏佳宇
被   告 東方晶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玥玟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物業綜合管理委託契約書第15條約定, 雙方合意由被告標的物所在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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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