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613號
原 告 周惠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台灣泰勒百貨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台灣泰勒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繳裁判費5,8
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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