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491號
原 告 亞致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漢鏘
訴訟代理人 劉兆鋒
林明娟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堅特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1,904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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