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3619號
TPEV,101,北簡,3619,2012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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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619號
原 告 江柏樞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達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貳萬肆仟肆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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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達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