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93號
原 告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陳瑞章
被 告 理世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彥慶
被 告 林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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