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9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瑞英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鄭閔哲間請求排除侵害事
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陳報拆除招
牌所需費用及相關資料(如鑑價報告或估價單),致本院無從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