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2743號
TPEV,101,北簡,2743,201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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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北簡字第2743號
原   告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訴訟代理人 施敦楚
被   告 甦活家族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美麗
被   告 許安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199,595 元,及自民國100 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嗣於101 年3 月 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199,59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又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甦活家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甦活公司)於 100 年8 月邀同被告許美麗許安達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 簽立經銷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甦活公司銷 售原告之產品,被告甦活公司陸續向原告購買電腦周邊設備 產品,價金計199,595 元【計算式:17,266元+10,914元+ 16,550元+70,314元+29,996元+36,370元+18,185元= 199,595 元】。詎被告甦活公司未依約給付貨款,經原告迭 催未理,爰依兩造間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甦活公司給付貨款 ;被告許美麗許安達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99,595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3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甦活公司於100 年8 月邀同被告許美麗許安達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系爭契約,並向其購買 電腦周邊設備產品,價金計199,595元,被告甦活公司未依 約給付貨款,經原告迭催未理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經銷合約書、經銷商電子式交易買賣商品合約書及出 貨單7紙等影本為證,又本件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 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3人,被告3人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 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另觀諸系爭契約第5條第4項約定:「本合約貨款給付之遲 延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第11條約定:「甲方( 即被告甦活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即被告許美麗許安達) 應與甲方連帶履行本合約各項規定,就甲方對乙方(即原告 )所負一切債務(含甲方所簽發或背書之未兌現票據)及損 害賠償責任負連帶給付之責…」等語,則被告甦活公司既有 未依約給付貨款之情形,依系爭契約約定,原告即得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積欠之貨款,及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遲延利息 。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99,59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訴狀繕本係100年12月9日寄存於 被告許美麗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 出所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00年12 月19日發生效力,故以100年12月20日起算利息)即100年1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本件訴訟 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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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甦活家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