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15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林經洋被 告 蘇良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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