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715號
TPEV,101,北簡,1715,2012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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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1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林經洋
被   告 蘇良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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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