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餘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390號
TPEV,101,北簡,1390,2012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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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90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林許麗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長儀間返還租賃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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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