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1年度,717號
TPEV,101,北小,717,2012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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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717號
原 告 李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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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