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1年度,561號
TPEV,101,北小,561,2012042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561號
原   告 聯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麟
訴訟代理人 游鉅鋒
      魏漢榮
      賴露恩
      李國琳
被   告 春天悅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炳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關於被告是否已經給付原告本件請求之服務費,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1/1頁


參考資料
聯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