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11676號
TPEV,100,北簡,11676,20120418,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6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玥鈴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峰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美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柒萬柒仟伍佰
叁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柒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1/1頁


參考資料
玥鈴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