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11285號
TPEV,100,北簡,11285,2012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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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285號
上 訴 人 玥鈴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峰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美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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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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