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551號
原 告 凱特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竹
訴訟代理人 嚴玉鳳
被 告 香港商通泰鐘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健偉
訴訟代理人 彭泰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0
日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彭泰鈞」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許健偉」及「訴訟代理人彭泰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 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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