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邱稚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天空調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7,29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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