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739號
TCEV,101,中補,739,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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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739號
原 告 楊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名床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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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名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