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687號
原 告 王振隆
被 告 劉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源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15,600元,另關於給付積欠租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190,000元,二者合計為805,6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8,81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