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661號
原 告 莊永崝
原告與被告王雅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原告民國
101年4月24日書狀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