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661號
原 告 莊永崝
一、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致
訴訟無法進行,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
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
規定記載訴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依據,請具狀補正並檢附繕
本1份(連同附件)。
㈡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從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具狀補正,並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