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651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昭忠
訴訟代理人 林秀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魏弘岳、魏
坤潭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351號),惟被告二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6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