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634號
TCEV,101,中補,634,201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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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634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昭忠
訴訟代理人 林秀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昌彥發支
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3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36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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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