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1006號
TCEV,101,中簡,1006,201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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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洪維揚

洪瑪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維揚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90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僅繳納4,190元,尚欠16,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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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