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83號原 告 黃健泰訴訟代理人 鍾佳富訴訟代理人 廖悅吟被 告 王大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6日上午10時12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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