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571號
原 告 薇美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永陽
被 告 吳麗吉 原住臺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包括公示送達公告登報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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