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561號
TCEV,101,中小,561,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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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561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林玉娟
被   告 洪松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20日與原告簽立「晶鑽卡契 約書」,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晶鑽卡契約書、放款帳務資 料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 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 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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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