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557號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
被 告 廖婕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公司之會員(會員編號:TC007886) ,每月應繳會員月費新臺幣(下同)1,699元,詎原告自民 國100年4月15日起至100年11月15日止均未繳納,共計欠繳 13,592元,屢經催討,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已據原告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入會協議書、新會員確認書等件為證。而被 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雖據其先前提出聲明異議狀略 謂: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惟本件債務究竟有何糾葛,被 告既未陳明,復無舉證以實其說,所辯自不足採。從而,原 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592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即10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以及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