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492號
TCEV,101,中小,492,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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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492號
法定代理人 鍾文政
訴訟代理人 何昱奇
被   告 黃國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101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係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8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後 ,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8,4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性質係為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管理之「大時代公寓大廈」之區分所 有權人(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167巷22號8 樓之2,面積40.01坪,有汽車停車位,下稱系爭甲房屋;臺 中市○區○○○街165號7樓之2,面積40.01坪,下稱系爭乙 房屋),依99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管理費自 民國100年1月1日起,調為每月每坪60元,在每期應繳日( 單月20日)前繳納者,每坪優惠價40元;汽車位保養費為每 月200元。詎100年1至8月期間,被告未依期限繳納,系爭甲 房屋部分積欠管理費及汽車位保養費計20808元(計算式:4 0.01×60=2401,元以下四捨五入,2401×8+200×8=208 08);系爭乙房屋部分積欠管理費計19208元(計算式:40. 01×60=2401,2401×8=19208),扣除被告於100年7月7 日匯款繳納16012元,及被告於98年1月至99年2月期間所溢 繳系爭乙房屋之管理費5600元後,被告尚應給付18404元( 計算式:20808+0000000000000000=18404),屢經催討 ,不獲置理。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 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有繳交管理費及汽車位保養費。原告固主張 管理費為每月每坪60元,惟被告繳費收據之金額均係以每月



每坪40元計算,原告主張之計算方式不正確,管理費每月每 坪應為40元,而非60元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四、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其所管理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尚積欠前 述管理費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臺中市南區區公所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存證信函、管理費欠繳明細表、100年度(第13屆)第2 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100年12月份月例會會議 記錄、99年度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等為證, 被告則以前詞置辯。
(二)被告固抗辯有繳交管理費及汽車位保養費等語,並提出合 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2紙為證。惟查,該存款憑條所載日 期為100年7月7日,金額各為7206元、8806元,合計16012 元,此金額經原告予以扣除後,被告尚積欠18404元,而 被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其並未積欠原告任何管理 費及汽車位保養費,則被告所辯,不足採信。被告復辯稱 其繳費收據之金額均係以每月每坪40元計算,原告主張之 計算方式不正確,管理費每月每坪應為40元,而非60元等 語,並提出管理費繳費收據2紙為證。惟查,依原告提出 之99年度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內載:伍、討 論議案,案四:管理費收取辦法制訂,說明:1.因地下1 樓業主長期欠繳管理費,還有部份住戶習慣性欠繳1期管 理費,致管理費收入不敷例行性修繕支出(參考18頁), 因此提出此案。2.自100年起每坪調為60元。在每期應繳 日(單月20日)前繳納者每坪優惠價40元。3.機械停車位 調降為每月400元。決議:1.管理費自100年起調漲案,經 大會依出席人員舉手表決以317人過半數票數,通過調整 案。但99年12月31日以前管理費未繳清者且未於99年7月 底之前與委員會協商分期給付者,不給予優惠。2.機械停 車位調降案.經大會依出席人員舉手表決以262人過半數 票數,通過調整案。又原告提出之100年度(第13屆)第2 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載明:伍、討論提案: 案二:100年度逾期繳納者是否可享優惠。說明:茲因住 戶提案,因為之前社區鬧雙胞、或是出國,致未向合法委 員會準時繳交管理費享優惠價每坪40元,希望本年度可以 逾期繳納者可以通融一次並享有優惠價。決議:本案經現 場表決,贊成同意(10)票未過過半數門檻,主席在此宣 佈此案不通過。而被告既為原告所管理社區之區分所有權 人,自應受前揭決議之拘束。至於被告提出之管理費繳費 收據,其上所載管理費實收金額3201元,固係以每月每坪



40元計算,惟該收費日期係101年1月18日,係在每期應繳 日(單月20日)前繳納,故依99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 大會決議,以每坪優惠價40元計算,惟100年1至8月期間 之管理費,被告未依期限繳納,依該決議,自應以每月每 坪60元計算,原告請求之金額其計算並無錯誤,被告此部 分抗辯即屬無據,委不足採。
(三)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 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 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 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既未依規定繳交管理費及汽車位保養費,且經原 告催討未果。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840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核與本件判決結論 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法院為訴 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並確定訴訟費用額 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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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