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0年度,178號
LTEV,100,羅簡,178,20120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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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17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昇企業社即林慶雲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699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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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