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1年度,84號
CPEV,101,竹北簡,84,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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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84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佑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1 年3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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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