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8號
債 權 人 周玉珍
債 務 人 楊天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立有協議書,約定債務
人自101年3月1日起,每月薪資28,000元由債權人代領,其
中20,000元並應給債權人以作為家用,惟債務人於101年4月
1日發薪日即將匯入銀行帳戶之薪資款項全部領走,而未給
付協議書上之款項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