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8號
KMDV,101,司促,318,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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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8號
債 權 人 周玉珍
債 務 人 楊天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立有協議書,約定債務
  人自101年3月1日起,每月薪資28,000元由債權人代領,其
  中20,000元並應給債權人以作為家用,惟債務人於101年4月
  1日發薪日即將匯入銀行帳戶之薪資款項全部領走,而未給
  付協議書上之款項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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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