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1號
KMDV,101,司促,311,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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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1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憬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拾萬肆仟玖佰零捌
  元,及其中玖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94年3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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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