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1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憬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拾萬肆仟玖佰零捌
元,及其中玖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94年3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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