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祭祀公業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調字,101年度,1號
SDEV,101,沙調,1,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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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英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石等間清理祭祀公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聲明應受調解之事項為請相對人陳石 召集「祭祀公業陳芳秀」之派下員大會,並請求相對人陳論 、陳丙、陳傳成、陳仙、陳神助陳宙提出派下員證明文件 ,然查,聲請人並非「祭祀公業陳芳秀」之派下員,自非屬 其請求之法律關係主體,其請求調解應屬無據,且依其請求 法律關係之性質,亦無法成立調解,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以 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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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