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5141號
TPDV,90,除,5141,200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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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四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八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庚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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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八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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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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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亞璇      │安泰商業銀行南門分│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肆仟元     │BD0一四0五三│  │
│ │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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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和成沙發行 黃種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儲│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貳萬玖仟肆佰元 │QC八二三九九五│  │
│ │         │蓄部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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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重雄      │安泰商業銀行汀州分│九十年五月五日    │叁萬肆仟肆佰元 │BE0一二三二九│  │
│ │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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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邱佳玲     │安泰商業銀行汀州分│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貳萬元     │BE0一三一九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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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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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