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司桃簡調字,101年度,219號
TYEV,101,司桃簡調,219,201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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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黃明香
黃光道
呂素珠
呂俊興
吳慶霖
楊政寧

相 對 人 呂秀春
陳莉娟
陳耀仁
陳耀義
陳光日
梁素英
林罔市
王慶榮
陳瑞真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聲請人黃明香之部分為新臺幣(下同)
412,938 元,聲請人黃光道呂素珠呂俊興吳慶霖、楊
政寧之部分分別為137,646 元,聲請人黃明香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520 元,聲請人黃光道呂素珠呂俊興、吳
慶霖、楊政寧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6 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逕行
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
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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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