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167號原 告 林本立訴訟代理人 林錦君被 告 王玉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律師費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1 年5 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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