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小字,100年度,63號
TYEV,100,桃勞小,63,20120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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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桃勞小字第63號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訴訟代理人 孔建予
被上訴人 謝源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 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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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