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5105號
TPDV,90,除,5105,200112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五號
  聲 請 人 宏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
宏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