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1年度,42號
SYEV,101,營小,42,201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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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營小字第42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蔡匡漢
被   告 姜明春
被   告 姜二郎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小字第4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4月11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中和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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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