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0年度,296號
SYEV,100,營簡,296,2012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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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296號
上訴人即被告 李和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炎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601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60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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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