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1年度,522號
PCEV,101,板簡,522,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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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522號

法定代理人 鍾炳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前
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97,364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88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欠新臺幣166,3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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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