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1年度,366號
PCEV,101,板簡,366,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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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366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賴宏翼
被   告 陳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板簡字第366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 年4 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101 年4 月30日下午4 時整,
在本院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全曄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間向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簡稱「萬泰銀行」)申請現金卡使用,約定被 告得憑該現金卡於約定借款動用期限90年3 月23日起至91年 3 月23日止一年(若期滿30日前任何一方無書面通知撤銷、 解除或終止契約,得逕以同一契約內容續約一年,無須另外 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內,自行以自動化服務設備查 詢及提領款項,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 下同)30萬元為限,於期限內可於約定帳戶內循環使用,借 款利率依固定年利率18.25 %計算,按日計息,但延滯期間 之利率按年利率20%計息。詎被告其後並未依約清償借款, 至95年12月16日止,共積欠借款本金219,975 元,尚未清償 ,嗣原債權人萬泰銀行業於95年12月26日,將對被告之不良 債權讓與原告,並依法公告通知被告應向原告清償,為此, 依上開申辦現金卡契約及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還款交易明



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實。從而,原告本於現金卡契約及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核屬正 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石 于 倩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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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