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83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政儀
複代理人 許安善
被 告 蔡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里○○街226巷12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 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