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908號
TPAA,101,裁,908,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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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劉泓志即祐民診所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戴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
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80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 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被上訴人依衛生署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之會 議決議,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開始試辦「全民健康保險 高診次保險對象藥事居家照護試辦計畫」(下稱居家照護試 辦計畫),該試辦計畫係經門診次數大於100次之保險對象 同意後,由專業藥師人員進行居家訪視及輔導正確用藥,期 能避免藥物重複使用,揭示用藥安全,並間接減少醫療資源 之浪費。嗣上訴人於100年6月26日向被上訴人申請公布該居 家照護試辦計畫各縣市特約藥局之藥師名單及基本資料,被 上訴人於100年7月15日以健保南字第1005056433號函(下稱 系爭函)回復上訴人略以,請其依專業判斷,將認為需要藥 事居家照護服務之保險對象資料轉知被上訴人南區業務組, 以利辦理後續事宜,而否准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循 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經核 上訴狀所陳各節,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形。 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陳 金 圍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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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