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747號
TPAA,101,裁,747,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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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747號
上 訴 人 王藝珍即私立亞瑟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被 上訴 人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 政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性者為限。」為行政訴訟法第235條所明定。又所謂 「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係指該訴訟 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之情 形而言,例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又 如: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地區行政法院所表 示之見解互相牴觸者。於此情形,本院即得許可上訴或抗告 ,以求法律解釋適用之統一。
二、緣上訴人非法容留持觀光簽證入境之美國籍人士 FRIEDMAN AMY ELZA(護照號碼:000000000)於臺南市○○區○○街 102巷120號之亞瑟英語補習班內從事英語教學等工作,案經 被上訴人所屬勞工局(下稱勞工局)會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事務第二大隊臺南市第一專勤隊於民國(下同)100年5 月11日當場查獲,被上訴人乃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及第63條 第1項規定,以100年6月9日府勞條字第1000390349號裁處書 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15萬元。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 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 起上訴,係以:依上訴人提供之99、100年度國稅局班級申 報表所示,上訴人已經2、3年未有班級在星期三上課,因競 爭壓力,上訴人一直提供免費的複習,由中籍美語老師負責 ,上訴人16年來一切依法聘用外師,請法院查明事實等語, 為其論據。經核,上訴人所爭執之事項無非原審法院證據取 捨之事實認定,依首揭說明,上訴意旨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性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應許可, 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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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