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1年度,275號
TPSV,101,台聲,275,201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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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五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 江恒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粘淑華間請求離婚上訴事件(
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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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