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佟光英
被 上訴 人 邱續元
關甲申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誣告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
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三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其於第二審之上訴。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判決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周 煙 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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