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1年度,2104號
TPSM,101,台上,2104,201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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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號
上 訴 人 陳全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三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
字第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
偵字第一四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論處上訴人陳全輝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之罪刑(量處有期徒刑八月),於採證、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合,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應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因而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已敘明所依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僅略以:上訴人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起,即在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云云,而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不符上揭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要件。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宋 明 中
法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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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