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1年度,1743號
TPSM,101,台上,1743,20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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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三號
上 訴 人 王詠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年
度上訴字第一○四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
○○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一、一九二一、一九三二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王詠加上訴意旨略稱:原判決所敘述之犯罪行為並不屬上訴人個人行為,請明察秋毫,重新調查詢問相關之證人,以還上訴人之清白。上訴人就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已於警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主動配合提供上游毒販即共同被告郭柏儀資料,使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破獲,但為法院所不採納,實有損上訴人之權益,請審酌上訴人之罪行,重新調查有利之證據,並審酌上訴人之智識程度、犯罪態度,鼓勵上訴人勇於認錯、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做較合適之判決云云。惟查:原判決綜合全案卷證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認定上訴人有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所載之二十三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八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十二罪、販賣第三級毒品一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二罪(以上詳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均量處有期徒刑)罪刑。已依據卷內資料,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所辯供出毒品來源部分,併已敘明:上訴人雖主張伊於民國一○○年三月八日經警查獲時,即供出毒品來源自郭柏儀,主張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及9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應均有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云云。惟該條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或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即被告之「供出毒品來



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者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則嗣後之破獲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而依郭柏儀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觀之,郭柏儀自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即在警方監聽、監控當中,且於一○○年三月八日經警搜索郭柏儀租屋處而查獲,上訴人及郭柏儀係於同時間被搜索,另證人周玉龍於一○○年二月十七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已在嘉義縣水上鄉粗溪村粗溪二七號之四經警查獲,並於當日警詢時證述:伊毒品係向綽號「大頭」、「金龜」、「小嘉」購買K他命;並指認「金龜」真實姓名郭柏儀、「小嘉」真實姓名王詠加等語,證人劉○碩於一○○年三月一日警詢時亦已證述:「(問:郭柏儀綽號『金龜』與王詠加是何種關係?)郭柏儀是大哥,王詠加是他小弟,受命郭柏儀販毒他人。」等語,又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所示販賣予證人黃婉萍部分,原審既認定係上訴人自己所犯,而非與郭柏儀共同販賣,實無從認定因而查獲共犯或其他正犯係郭柏儀,足認檢警於上訴人一○○年三月八日供出毒品來源前即已明確掌握郭柏儀涉嫌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6、、所示販賣毒品之情資,是檢警查獲郭柏儀顯非因上訴人所供出始查獲。因認本件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等情綦詳。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所為前揭論斷,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為具體之指摘,其僅以其已坦承犯行,並主動配合提供上游毒販郭柏儀資料,使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破獲,但為法院所不採納,請重新調查有利之證據,並審酌上訴人之情狀,為較合適之判決云云,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宋 祺
法官 惠 光 霞
法官 周 盈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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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