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4927號
TPDV,90,除,4927,200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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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二七號
  聲 請 人 航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三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FF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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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三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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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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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捷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東門分行 │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  │柒萬肆仟壹佰柒拾│PA三三一七0四│  │
│ │         │         │           │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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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航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