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4880號
TPDV,90,除,4880,200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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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八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五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應准聲請人所請,宣告證券無效。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勤綱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如庭~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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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0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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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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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閎國際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玖萬零貳佰柒拾伍│QE0五一一七一│  │
│ │         │門分行      │           │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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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